【被羈押了19年,最後宣告無罪】
▌事情是 John 的
20 年前,在台南歸仁發生了一樁悲劇,一女一男遭到利刃刺死,被稱為歸仁雙屍命案。
剛開始是郭俊偉與謝志宏兩人半夜喝了啤酒後相約兜風,在路上搭訕陳女後一同出遊,但在途中發生口角,郭俊偉先是搶走陳女的手機,又拿出蝴蝶刀逼陳女答應交往,再將他載回家中性侵,謝志宏則是在一旁跟隨。
之後為了滅口,郭俊偉用蝴蝶刀刺殺陳女,而郭俊偉說,謝志宏因為調戲陳女遭拒,就接手刺殺陳女,最後總共砍了48刀。
就在凌晨四點半左右,當地農夫張男要去田裡工作時目睹了行兇過程,因此被滅了口。
因為本案情節重大,加上兩人的說詞反覆、互推責任,難以釐清事實究竟為何,所以曾經七次發回高等法院更審,最後在 2011 年,最高法院駁回郭俊偉與謝志宏的上訴,維持對兩人的死刑判決。
但 2018 年檢察官為了謝志宏提起了再審,最後法院逆轉判他無罪,小編今天沒有要跟大家談判決理由、這個案子本身的事實,而是要告訴大家,他並不是第一個遭到國家羈押10多年,最後宣判無罪的人。
▌為什麼國家可以羈押人民這麼久?
我們先來談談 #羈押。羈押其實是一個侵害 #人身自由 甚鉅、要小心使用的手段,因為當時的被告根本還沒被宣告有罪,有可能是一個完全無辜的人,而我們卻基於某些目的把他關起來。
要不要羈押被告,是由法官決定的,以前我們讓檢察官也擁有羈押被告的權力,但這樣就導致偵查犯罪者手握神器,可以把被告揉來揉去,後來也被宣告不符合憲法規定。
如果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逃亡的情形 / 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、與共犯或證人串供之虞,就可以使用羈押的手段把被告關起來。本案便因為涉及的是重罪且法官認為被告有可能逃亡而實施羈押。
羈押,可以關多久?
「審判中」的羈押最多是三個月,但可以延長羈押,一次延長兩個月。
殺人罪屬於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,在 #刑事訴訟法 並沒有延長羈押的次數限制,乍看之下只要羈押的原因存在,好像就可以一直羈押,但 #刑事妥速審判法 說第一、二審最多只能各延長六次,第三審最多一次。
欸等等,是小編數學不好嗎(也是真的不好),這樣加起來也不可能超過10年啊。
恭喜各位玩家!依照刑事訴訟法,案件一旦發回更審,延長羈押的次數就會重新計算,一直更審一直延長羈押,從年輕玩到老,一票玩到底,是不是很划算呢?
▌那些年,國家欠我的青春
這個問題其實一直有被拿出來討論,於是在 #刑事妥速審判法 中新增了「審判中羈押期間,累計不得逾八年」的規定,去年又進一步修法,改成累計不得逾五年。
這個條文,即將在今年的 6 月 19 日,也就是下個禮拜正式生效。
如果受羈押的被告,最後真的被宣判有罪,就可以用受羈押的日子抵掉刑期或拘役天數,如果最後宣判無罪,也就是「包欠,我其實沒有關你的理由」的情形,則可以依據 #刑事補償法 請求國家補償他這些年的青春,一天 3000 元到 50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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